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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學年度第2學期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---1100002116
發佈單位:教務處   日期:2021/03/11  rss
109學年度第2學期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
就讀本市私立國民中、小學具有學籍學生,在修業年 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予以減免或補助學雜費:
(一)身心障礙學生: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。
(二)身心障礙人士子女: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之學生。

本案係依公立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(以每生新臺幣1,010元 整為基準)減免,減免基準如下(如附件):
(一)極重度、重度身心障礙者:免除全部學雜費。
(二)中度身心障礙者: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。
(三)輕度身心障礙者: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。

申請期限: 請於3/19前備妥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

 
下載 下載檔案 -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
下載 下載檔案 - 桃園市政府 令
下載 下載檔案 - 收費標準表
下載 下載檔案 -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